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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推广落实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任务清单

有关背景

为纵深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在更大范围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在全国或8个试验区复制推广新一批支持创新改革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2019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推广落实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任务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4号),在全省推广国务院明确的第二批23项改革举措。


政策解读

第二批改革举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创新、军民深度融合、管理体制创新等5个方面共23项举措。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

解读:将本地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交由一个或数个法院统一管辖,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审判团队,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实现审判力量集中、审判标准统一,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


(二)省级行政区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市(区)审理。

解读:授权武汉市知识产权审判庭跨市(区)管辖省级范围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优势审判资源管辖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现裁判标准统一。


(三)以降低侵权损失为核心的专利保险机制。

解读:围绕降低创新主体的侵权损失,开发并在全省推广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


(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

解读: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引入技术调查官,帮助法官准确高效地认定技术事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五)基于“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

解读:法官助理庭前指导原被告双方聚焦问题,指导原被告双方填写《诉讼要素表》和《有效抗辩释明表》,帮助原告全面检视己方诉讼请求和证据,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裁判法律依据;庭审时法官主要审理上述两个表格中的焦点问题,大幅减少反复释明法律规定和讨论原被告双方的无效主张、抗辩质证的时间,提高庭审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二、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六)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解读: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转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职务发明人拥有的产权可以交易、可以继承。将科技成果“三权改革”的“先转化、后奖励”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七)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

解读:以技术交易市场为依托,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将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技术中介整合在一起,集成技术、人才、政策、资金、服务等创新资源,帮助高校、科研院所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


(八)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

解读: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

与孵化企业发展捆绑在一起,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


(九)“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

解读:以校地产业研究院为平台,有针对性为企业设计和实施研发项目,研发团队全程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帮助企业突破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供给的有效性。


三、推动科技金融创新


(十)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

解读: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出“科技创新板”,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开拓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一)基于“六专机制”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

解读:银行完善以专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信贷标准为核心的科技金融风险防控机制。鼓励和支持银行建立专营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经营管理团队和专门管理信息系统。面向科技型企业推出远期共赢利息、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专属信贷产品,为轻资产、未盈利科技型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十二)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容错机制。

解读:针对地方股权基金中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推动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发展早期。


(十三)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商标质押贷款模式。

解读:简化质押登记流程,建立商标质物处置机制,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途径。


(十四)创新创业团队回购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的机制。

解读: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在参股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所办企业时,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创新创业团队可按照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股权,激发创新创业积极性。

四、促进军民深度融合


(十五)在军用技术转民用过程中建立以股权为纽带、市场化运作的的技术再研发机制。

解读:依托国防科研院所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技术转移中心,以成立军转民项目子公司的方式,吸纳多方力量开展军用技术再研发工作,解决军用技术转民用过程中的工程化程度低、技术集成度不高、可靠性不强、生产成本高等问题。


(十六)以共建研究机构、共用军民标准信息、共享检验检测资源为核心的军地协同通用技术标准创新机制。

解读:建立军民标准化协调机制、高端军民标准化研究机构、军民通用标准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三位一体”的军民融合标准工作体系,开展不同应用条件下的关键技术参数、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性研院,推动军用、民用标准相互转化,研究制定军民通用标准。


(十七)服务军民融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金融机构。

解读:商业银行成立军民融合专业支行,建立保密制度和专门考核、独立审批的管理制度,以及银行与政府分担贷款风险的机制,解决军民融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因“保密要求高、信息透明度低、有效抵押不足”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问题。


(十八)军民融合产业统计指标体系。

解读:建立军民融合企业认定标准和统计数据报送机制,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军民融合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研发情况、主要产品产量等指标,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决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提供依据。


(十九)非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非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解读:引进优质外部战略投资者参股,遴选核心骨干员工持股,推动军工企业形成“国有资本+民间资本+自然人”多元化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模式,提升军工企业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十)军工单位建立竞争性采购制度。

解读:军工企业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军工技术、军工产品竞争性采购平台,以及竞争性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及机制,有效对接供需资源,降低军工企业采购成本,畅通“民参军”通道。

五、推动管理体制创新


(二十一)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

解读:将职称评审和人才引进自主权下放给地方高校,允许高校因需评聘科研教学人员,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依规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及时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和稳定骨干人才。


(二十二)以授权为基础、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

解读: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科研仪器设备所有方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约定服务价格,或约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三)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动改革创新的决策容错机制。

解读:通过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实施创新项目中出现工作过失或影响任期目标实现的,只要没有谋取私利、符合程序规定,可免除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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